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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以案释法)私力救济须守法 强行收车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8-06-04   新闻来源:芜湖市公安局   点击率:

(以案释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14年在合肥市注册一咨询公司,与上海市某金融有限公司合作,针对在该公司贷款买车后不按时付款的车主,进行合法催收、拖车业务。双方约定报酬为每辆车拖欠余款的百分之十五。2015年8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徐某接到某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让徐某对贷款人张某的一辆别克轿车进行清收,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其中约定徐某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实际控制车辆后交付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16日,咨询公司的员工张某、袁某、郭某、单某等人在南京市寻找其它车辆时,无意中发现贷款人张某的轿车,遂打电话请示徐某,徐某电话中指示张某等人必须要把此车辆收回。由于当时车辆上还有其他人,张某、袁某、郭某、单某等人遂一路跟踪,至当晚21时许,跟踪至安徽省繁昌县城五华山路与华阳中路交口处时,车辆上其他人员均已下车,且车速较慢,张某、袁某、郭某、单某等人遂用车在贷款人张某的轿车尾部轻轻碰撞一下。当时驾驶人叶某被撞后,未将车熄火即下车查看,单某遂上前将叶某腰处悬挂的车钥匙(单某误认为该车钥匙是贷款人张某的轿车钥匙,实系叶某其它车辆钥匙)抢下并坐到贷款人张某的轿车驾驶室内欲将车开走,叶某见状抓着车辆方向盘不放,单某驾车行驶数米后,叶某仍未放手并被拖行。此时,袁某、张某上前拉拽叶某,郭某用辣椒水朝叶某脸上喷,叶某被喷后将手松开。单某立即驾驶贷款人张某的轿车车辆逃跑,袁某、张某、郭某随即上自己的车逃跑。一同被抢的,还有叶某所有的两部OPPO手机(价值三千余元)及现金两千余元等财物。事发后,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得知公安局在调查、且徐某派人在收车过程中使用了暴力,遂未接受车辆。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开展侦查,犯罪嫌疑人徐某主动将涉案轿车退还,并且带领另外四名涉嫌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二、处理过程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此案属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能介入;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构成抢劫罪,至少是抢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现对三种意见逐一分析。
第一种意见忽视了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混淆了插手经济纠纷与打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是在经济纠纷的基础上的一个次生性问题,它源于经济纠纷,但又不等同于经济纠纷,是在经济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非法行为。针对经济纠纷本身,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得非法插手干预,但对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不能坐视不管,否则的话可能出现及时调取的证据不能及时调取,案件查处不了,客观上纵容违法犯罪,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平息矛盾,反而导致问题扩大化,甚至引来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敌视、上访行为。
第二种意见肯定了此种行为的社会性危害性,却忽视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构成要件。从此案的行为分析来看,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行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强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车辆开走,从行为上看完全符合抢劫罪特征,至少是抢夺罪的行为特征。但从本案责任性方面分析,行为的对象是车辆,但行为人目的是收回车辆,将此来督促贷款人张某归还所欠的贷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此车经估价价值15万元,如果按抢劫或抢夺不判刑,将出现严重的罪刑不相适应的现象。
第三种意见既评价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能做好罪刑相适应。从行为上看,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不予处理将助长了非法私力救济,而且,被害人一旦反抗就容易发生暴力冲突,可能引发更大的治安问题。从行为结构分析来看,行为人在遭到受害人抵抗后,占着人多势众,逞强耍横,强行将受害人的车辆开走,以期实现自己与金融公司订立的合同利益,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而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此案经过诉讼后,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五名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五名行为人均认罪服判,没有上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案件启示:
1、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维权必须依法。近几年来,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经济纠纷尤为突出,在维权的过程中如果不依法进行,就有可能引发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如果不引以为鉴,于欢案就有可能再次发生。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影响时,除采取国家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外,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质押、留置,应通过正常的渠道寻求国家公力予以救济,既不违法又有保障。
2、从公安机关来看,对待此类报案必须接受。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要求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现实中经常遇到因民事、经济纠纷而进行私力救济,公安机关往往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而建议报案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当事人有可能面对,扣押财产的侵权人是谁,被扣押的财产又在什么地方,损失的价值如何确定,哪个法院管辖等一系列问题,即使诉讼处理,面对着少则几个月,长则数年的诉累,公民遇到此情形,首先想到的和能做的就是报警,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不予受理,致使当事人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
3、从社会的层面来看,要加强法制宣传。按照法律规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为侵权、违约等行为产生纠纷,应向人民法院民事起诉处理,由法院判决,然后执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鉴于现实情况,大多数当事人不愿走诉讼程序,而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要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对公力救济的渠道和方式要向社会公开,使通过国家公力救济成为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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